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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政府规章明确“政府和高校促就业不力将被追责” 订阅社区杂志
(时间:2009-7-6 10:20:44)
法制网沈阳7月1日电  全国第一部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从今天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这部规章共38条,设定了16项制度和机制,涉及公平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扶持大学生创业等大学生就业的各个方面。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这部规章首次明确了高校和政府部门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据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秀林介绍,这部规章在制定过程中的最大难点在于它的首创性。作为主要上位法的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就业并没有直接作出具体规定,而大学生就业又具有特殊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在其他省市没有相关法规可以参照的情况下,起草小组搜集了全国各地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政策,依据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率先在全国制定了这部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

    视点特稿

    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就业压力之大前所未有。今年毕业的600多万名大学生,面临着一次严峻的考验。

  在燥热的“就业之夏”,国内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实施,犹如一股清凉之风,吹向了在辽宁地区就业的大学生。

  “风”虽然起自东北,但却吸引了全国的目光。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是如何酝酿出台的?能否真正解决大学生“就业难”?公众迫切想知道问题的答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进了辽宁省政府法制办。

  催生因子

    就业形势严峻,仅靠各项政策,很难有效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然而,除了一部就业促进法之外,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

  一份截至6月21日的统计数据显示,作为辽宁省省会城市的沈阳,大学生就业状况并不乐观。地处沈阳的55所高校的94305名毕业生中,有64067人实现就业,就业率为67.9%。

  而沈阳市的目标是,到今年年底,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实现这个目标不易。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对全省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压力进行了分析,归纳出“四大原因”:

  其一,就业形势严峻,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从地区分布看,沈阳、大连两市接收的毕业生约占全省接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从城乡分布看,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及基层就业的渠道仍然不畅。

  其二,高校毕业生总量大、增幅高,就业不稳定。今年辽宁全省共有高校毕业生22.9万人,比上年增加4.2万人,增长幅度为22.5%。有相当数量的毕业生处于未就业或不稳定就业状况。

  其三,影响毕业生就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相对减弱;用工成本不断上升,直接影响出口导向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型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

  其四,就业市场管理不规范,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然而,除了这一部主要针对国家整体就业的层面的法律外,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具体规范。目前,政府仅靠各项政策来解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而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就业无疑已成为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单靠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很难有效解决这一涉及面广泛的“大课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地方政府规章于2007年底被纳入了计划。

  两年酝酿

    座谈会囊括了所有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代表200余人,草案修改多达40余次;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学生的意见也被吸纳进了这部规章。

    与众不同的是,制定这部规章的动议是由公众提出的。

  2007年底,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2008年度辽宁省政府立法项目”。

  会上,部分法学专家建议尽早出台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与会人员对此一致赞同。

  起草工作领导小组随后成立,辽宁省政府法律顾问、沈阳师范大学教授杨玉凯受委托负责草案初稿的起草。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还多次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草案初稿形成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向省直30多个部门和14个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在沈阳、大连、营口、本溪等地召开座谈会,吸纳了200余人参加。除去政府有关部门和30余位法学专家之外,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生代表、50余所高校负责就业的校长和教师、用人单位甚至中介组织,都参加了座谈会。历经40余次修改,草案最终定稿。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学生的意见也被规定所采纳。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何晓淳说,规定第三十条确定的“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就是充分听取学生意见的结果。

  “可以说,这部规章是全省各界整体智慧的结晶。”李秀林说。

  首次规定

    “失职追责”政府部门和高校拒不实施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虚报就业考核指标、重大决策失误导致较多高校毕业生失业等,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李秀林介绍,规章设定了16项制度和机制,主要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公平就业,政府机关有计划招收大学生,以项目带动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到基层就业,扶持大学生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等。在李秀林看来,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使这部规章具有了很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更大的亮点还在于,这部规章在多项制度的确定上均属首创。”李秀林说。

  最吸引人的一点莫过于“法律责任”这一部分。据李秀林介绍,规章首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从7月1日起,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履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虚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考核指标;重大决策失误导致较多高校毕业生失业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假冒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高校毕业生市场名义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行为,也将受到严惩。

  第二个创新之处在于强化了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规章的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具体制定了创业资金的使用、创业孵化体系的建设、《自主创业证》的使用以及创业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再次,规章首次明确了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与作用问题,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就应聘录用事宜达成一致的,要按照规定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从而保障双方在履行就业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待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个亮点则是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突破。过去,科研经费是不允许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促进大学生就业,这部规章“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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