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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订阅社区杂志
(时间:2008-10-13 9:30:10)
吉林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吉林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对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这一办法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纳入著名人物档案范围的是指在吉林省生活或工作过,并在某一地域、学科、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物,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领导,专家、学者、行业杰出人士,文艺界、体育界杰出人物等。名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能够反映其主要经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的文字资料、声像资料和实物资料等。 

  社会公众可以依法利用著名人物档案。利用已经公开的著名人物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费用。著名人物以及移交、提供、捐赠、转让、寄存著名人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和免费利用该档案。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给社会公众利用的著名人物档案,应当征得著名人物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的同意。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著名人物档案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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